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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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1-21   点击数:
汕职院发[2006]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弘扬敬业精神,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及管理工作日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提高教学综合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我院办学事业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应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进德修业,认真实践《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行“学术无禁区,教学有纪律”规定,提高教学与学术水平,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做到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风民主,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富有协作精神,增强责任意识,确立服务观念;忠于职守,尽心尽责,善于创新,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按计划、保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条   重视学生和谐发展,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关心学生健康成长;学生教育中能做到科学引导,真诚关心,严格要求,依法管理;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自我管理素质和自我发展意识的培养,既教书又育人,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四条   加强专业学习,注重提高学力;选准发展方向,深入研究学科及教学问题,在专业教学实践中不断取得教学成果,逐步彰显自己的教学风格;确定自己的研究领域,努力确立自己的学术地位;在加强学科及教学理论学习的同时,要注重发展自己的专业实践素质,按双师型师资的素质要求,自觉完善自身的专业素质结构。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教师原则上不得任课。
第二章   教学准备工作
第六条   教学计划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践学院的办学思想,规定人才培养规格、组织专业教学和开展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基本依据,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教师要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教学计划。
第七条   教学大纲是教学计划在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实施,是各门课程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是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教师要在教学系的组织下积极参与教学大纲的编制并认真执行教学大纲。
第八条   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学习要求,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动基本内容。如确需更动,应提出申请,经专业教学委员会(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教学进度表是有计划有秩序地安排教学、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每学期授课前,教师应认真制订教学进度表,做好学期授课计划。教学系在开学一周内汇总本系各门课程教学进度表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条   专任教师要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讲师以上的专任教师要具备一门主讲课、一门辅讲课、两门选修课或专题讲座的教学能力。所任课程应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讲义稿,并按规范编写教案,提倡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编制电子版教案。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工作由任课教师提出教材选用相应版本、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教学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统一征订、发放。教师选择教材时,应在适合教学前提下,优先选用高职高专专用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同时,要正确处理自编和选用教材的关系。使用自编教材时,应由科任提出申请、专业教学委员会(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教学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学委员会评审通过,教务处统一印制、发放。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根据校历填写教学进度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教学系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课堂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要贯彻“少而精”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做到启发法与发现法统一,科学性和思想性统一,传授知识和发展智能统一,理论讲授与技能训练统一,掌握知识技能与促进素质内化统一。
第十四条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在教学思想和教学行为上,都要重视学生主体发展,尊重学生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允许不同意见的发表,营造宽松学习氛围,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能力;有效发挥“双主体”作用,积极开展“双边”活动,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形成专业技能,培养学习素质。
第十五条   教师上第一节课时,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要充分发挥科代表的助手作用。教师应向学生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适当进行学习方法辅导并提出课程学习要求。
第十六条   教师上课要高度重视组织教学这一环节,课前必须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并经核实后在学生考勤本上签名;要适时教导学生专心向学,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发现恶性事件或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反映;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系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前,任课教师应审查学生考试资格,若发现学生缺课时数达到课程实际授课时数1/3以上(含1/3)应取消该学生参加课程考核资格;在计算课程成绩时,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纳入课程平时成绩统计范围。 
教师上课必须认真填写班级的《教学日记》,填写情况列入常规教学工作检查项目。
第四章  课外指导与课程作业
第十八条   课外学习指导重点是培养学生独立获取信息和加工、整理、利用信息的能力,课外指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有: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
第十九条   辅导、答疑的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培养思维批评性、独立性等良好品质。教师要按照教研室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到教室分别进行辅导、答疑。对于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必要时可进行集体辅导,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耐心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学习需要。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均应按规定布置作业。任课教师要按照规定布置和批改作业。
第二十一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确保质量。对不合要求的作业一定要退还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带普遍性的问题,要专门记载,并及时辅导。反对在评改作业时敷衍塞责,不负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情况,按规定折合计入课程成绩。教师应做好学生作业缴交和完成质量情况记录。在期末考试资格审查时,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含1/3)者,教师应督促其在期终考试前一周补交,否则,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五章   实践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重实践教学是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显著特点。教师在实践教学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注重观察分析、善于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注重训练科学实验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上实验实训课前,应按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学生《实验实训手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并进行预演,确保实验顺利进行以及人身与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教师在指导实验实训过程中一定要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措施,没有事先预习的学生不准操作。同时,教师在学生操作前应介绍原理、方法、操作技能和注意事项;实操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指导记录;实验实训结束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实训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教师应退还学生劝其重做。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及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按有关规定评定学生平时实验实训成绩。实验实训成绩作为该课程综合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手册》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进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和实习工作中,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师生人身安全或学院财产安全时,教师应按照学院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直接报告学院办公室,然后报告系和教务处。
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发生其他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学系汇报。
第六章   课程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独立设置的实践课、专业实习、综合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都要通过考核评定成绩。课程考核类型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任课教师确定考核形式时需提请教研室审核、教学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应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并兼顾学生的学习情况。命题时,可按照平均分为70—80分这个幅度来把握试题的难度、广度与题量。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知识掌握的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智能和创造性地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素质;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要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每门课程考核科任教师应编制A、B、C三套备选试题,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三十条   教师按学院考试日程安排完成有关考核工作。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变更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和监考员。
第三十一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师可自行决定是否做复习指导;复习时,教师可以公布考试题型;复习时,如学生请教难题刚好涉及考试内容时,教师应予解答,但不得泄露试题。
第三十二条   教师担任监考工作时,必须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准时实施考试。要宣读考试规则、违纪处理办法。考试过程中,应认真巡视考试情况,及时发现并阻止学生作弊行为;一旦发现学生作弊,则应立即制止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置;考试结束时立即上报考务室,然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情况特殊时,可按处理规定当场处分,事后及时上报考务室,再按受理程序核批。考毕,收齐试卷后应当清点核实,密封装袋并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交考务室复查签收。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考试成绩评定中,要公正、客观,防止宽严不均;杜绝人情分、技术分。教师评卷,要防止学生干扰;禁止让学生参与评卷、登分。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卷、成绩评定及质量分析工作。
第七章   论文/设计指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作为一个学习、实践和探索、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是学生专业学习质量的综合体现。教师要认真实施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
认真做好选题指导。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确定题目,重点应放在生产一线,并开展专业调研来确定选题,通过确定高质量题目来引导学生深入开展科研工作。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在教研室认真讨论,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
切实做好论文撰写指导。担任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导师,应指导学生拟出论文提纲(设计方案)并对初稿(初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客观公正做好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和优秀作品的答辩工作。
第八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六条   教师上课要做到“学术无禁区,教学有纪律”。在教学活动中,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落实人才培养方案,严谨治学、依法执教,确保教学言行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三十七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编制教案;没有教案不准上课。在教学过程中,不能随意增减课时、变动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三十八条  教师出差、听课、参加会议或有个人私事,应妥善完成院内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因病、因事无法按时上课,必须请假,同时填写调、停、代课申请单。教师因故调课要经教学系分管教学主任批准(其中,跨系调课要征求相关教学系意见后签批);教师因故临时停课要经教学系主管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其中,教师因故停课时间超过两周的,需主管院长批准);临时安排其他教师代课的,由教学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如非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而导致误课,或调课后未按补课安排实施补课的,视同旷教。如未获得受理部门批复而擅自调课、停课、代课,双方视同旷教。
第三十九条  承担函授课的教师一定要严格执行学院关于函授(自考)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按时到位上课,保证授课质量,不向面授点提出非份要求,不要接受影响教学工作的邀请和礼物,并积极协助面授点做好学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章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
第四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内容是:履行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课时、教研、调研、实践)、教学能力、教学效果以及教科研成果,要注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工作要求:
1、教学系要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并作为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依据之一。
2、教研室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师互相听课,增进了解,互相学习。期中由各系组织教师教学情况调研,期末由教务处组织开展学生评教活动。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重要依据,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3、教研室主任组织阶段检查,期末要组织教师开展工作考评,查摆问题,总结经验,并在教师业务档案中填写综合评定。
4、教务处要有针对性地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热点、焦点问题或进行个案调研。
5、考核结果汇总填写在《教师教学工作学期考核情况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四十一条   教师的综合鉴定及政治业绩考核、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职、晋级、评优、聘用、骨干培养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在教书育人、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开展学科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者,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教师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我院全日制和业余函授的教学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或商成教处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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